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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兼职辅导员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浏览量:


福大学〔201638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6616

福州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

由校分管领导、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全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

第三条选聘对象及岗位安排

选聘对象为获得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全日制在读非毕业班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选聘人数按辅导员编制测算,顶岗工作,选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编制的30%,招聘岗位分为1个编制和0.5个编制两种,聘期为12年,并严格执行聘期制度。

第四条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能承担辅导员岗位的工作责任;

2.习成绩优良,承担工作不影响学习,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3.善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受过任何处分;

5.应优先考虑本科毕业于“211”高校的学生,在校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符合辅导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选聘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与人事处提出兼职辅导员选聘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公开招聘;

2.应聘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应聘申请(也可由相关学院向学生处推荐),并提交应聘申请表及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等审核材料;

3.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进行面试;

5.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资格审查和面试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培养与考核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和学院按照辅导员队伍建设标准共同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兼职辅导员主要用于开展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

2.根据《福州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福大学〔200854号)文件精神对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待遇挂钩。

第七条待遇与保障

1.按照2200//人(0.5个编制的按照1100//人)核发聘用期间工资,由学校人员经费列支。

2.工作期间表现优秀者,可参加每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毕业后应聘我校专职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3.兼职辅导员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指导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4.各学院可以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情况,从学校下拨的绩效经费与学院经费中酌情给兼职辅导员发放绩效工资。

第八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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