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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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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20浏览量:

                               福大政(2008)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 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部分  本专科学生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我校设有: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高职高专)、二年制专升本(高等职业本科)五种学制。

  第八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教育均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二年制的专科与专升本学生为三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五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 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新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符合体检要 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二)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学科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组)。

  (三)任意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一般包括: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

  第十四条  应修基本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

  (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的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一般要求: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25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13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科9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升本9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  学分计算

  (一)学分与学时的关系为:

  ①一般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

  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每24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

  ③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为每周1学分。

  (二)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认定可计算为选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三)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

第四节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15学分或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 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者准予免修,并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 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三)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四)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方法计算绩点。

  (五)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 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 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补考不能申请 缓考。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者应缴纳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视为平时成绩 不及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缺考,其成绩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 考资格,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8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自行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其它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以承认。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学校认为暂时 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 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直接由学生所在 学院研究提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 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三甲 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心理、精神疾病学生须到福建省政府文件指定的福州市第四医院、福州市安康医院或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厦门市仙岳医院复查,持医生开具诊 断书,确认适合在校修读),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 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第三次被学校书面劝退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在读一年级的本专科学生可以按照《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修原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0;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七)高职专升本申请转专业者;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九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时,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并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70%者。

第四十九条  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者:

  (一)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时间,并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仍有小于1/8的应修基本学分未获得,且不愿意延长修业时间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 按照学校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如,四年制本科学生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三)获准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可随上一年级学生同时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其正式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随同一年级学生同时换发。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选择辅修其它专业,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部分  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七条  按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经入学审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研究生处(院)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附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的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 见,学院批准;病假两周以上的,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院)备案。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 休学处理。

   (三)一般不允许研究生请事假。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两天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院)备案。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逾期不返超过两周不销假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学分未超过学校规定退学范围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研究生可到与我校有校际间跨校修读课程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院)审批。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在论文答辩之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节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相近专业内进行。

  第七十条 符合转学或转专业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向校外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单位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向研究生处(院)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四)校外转入或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五)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第七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代培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二条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可 申请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因个人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 申请休学一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程序: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后,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户籍关系不变更。

     第七十五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七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 意后,报研究生处(院)批准,领取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确认 可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学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且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两次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四)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学校经过阶段性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自费出国留学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其它原因应退学的。

   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退学按福大研[2007]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 校研究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必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5天之内办理好所有的 离校手续。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报考同等学历的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经批准退学而又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或自动退学的,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单位。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和委托单位。

   (二)入学前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由我校毕业生就业中心按本科生推荐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外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本科学习院校。

   (三)其它情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八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复查决定有异 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经校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 分委员会同意,可于一年内补答辩一次,通过补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答辩。换发毕业证书以补答辩通过的日期作为毕业时间。

  第八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和自动退学的除外),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只予以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习年限

    第八十七条 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至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至四年,硕博连读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至六年。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各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兼任助教、学位论文答辩等均在此学习年限内安排。

    第八十八条 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科研成果较突出的,可 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需提前毕业的,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其送审论文的评阅意见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则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比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半年至一年。在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可脱产进行。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九十条 各类研究生一般需在确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 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硕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博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两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 补贴费等由导师或其本人负责。

  第九十一条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福大研[2007]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第八节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九十三条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为我校的在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本条例对其进行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定向、委托协议*。

     第九十四条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的,须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所在学院方可按在校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五条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的,由学校将其退回其所在单位。

  第九十六条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一般应按期毕业,如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按第八十八条或第九十条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一百零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除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或组织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三)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为的;

  (七)屡次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 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 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  细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途径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十)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斗殴、未造成人员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斗殴致人轻伤,所有参与斗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一百二十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授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组织或煽动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百二十四学生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宿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或保管违章电器,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住宿生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给予记过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故晚归者,三次以内给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百二十七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福州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可参照该规定处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百三十学校成立分别由学校、学 院、职能部门领导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作为校学生违纪处分委 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校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由学校、职能部门领导及教 师、学生代表及相关学院副书记组成,2/3委员到会会议有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报学生工作处签发;

(二)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由校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主任签发;

(三)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查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由校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与处分结论。

第一百三十三条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经相关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报送校违纪处分委员会。

  若学院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未予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责令学院处理,在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延长期限均为一年,延长期满仍不符合终止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自违法、违纪发生次日起计算,延长期自原察看 期满次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该生学籍保留期满。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时间。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 申请提前终止处分,但原则上只能提前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 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 ,学校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派出所按外来人口户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 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 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或有关领导将处分决定面交受处分学生时,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五)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我校独立二级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规定,由相关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订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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