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意见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 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我校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在榕高校大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办〔2009〕172号),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办。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稳定、有序的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少平
副组长:王耀华
成 员:程文忠 王巧萍 林新辉 何再喜 林振文
下设办公室:
主 任:何再喜
副主任:林振文
三、参保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含侨、港、澳、台大学生),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校学生从2009年9月份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 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 ,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资金筹措
根据福州市医保中心通知,我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用为每人每年保费 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80元。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福建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自愿缴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院商议缴纳。
我校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由福建省财政仍然按照原卫生专项经费给予补助,由我校包干使用。
五、保障方式
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福州大学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解决(学生自愿原则,该公司为福州市医保中心意外险托管理赔单位)。
六、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福州市医保中心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执行。
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下:
1、起付线
医疗机构 | 三甲 (不含专科) | 三乙、二甲及 二甲以上专科 | 二乙、一级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参保人员 |
大学生 | 400元 | 200元 | 150元 | 75元 |
备注:年度内多次住院院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 100元,直至降为零为止。
2、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 | 三甲 (不含专科) | 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 | 二乙、一级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参保人员 |
大学生 | 40% | 30% | 25% | 20% |
3、封顶线
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额度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
七、就医和结算管理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学生就医时必须持医保卡先在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校外就医的须向校医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校外的,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按规定报销。
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医疗保险组织实施
各学院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等工作,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鼓励学生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9号)文件精神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福 州 大 学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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