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法学院于福州大学铜盘校区B112教室开展了有关“代表”这一法学基础概念讲解的实验班学术沙龙活动。本次学术沙龙由康向宇副教授主讲,实验班班主任周剑威副教授主持,2023级本科实验班同学和研究生同学参加。
康向宇副教授担任本次学术沙龙的主讲人
实验班同学参与讲座
讲学伊始,康向宇副教授直入主题,以党章、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法典、行政诉讼法为例,向同学们展示了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的各类“代表”概念,并引出一个问题:“代表”概念如此常见,但到底什么是“代表”呢?
接下来,康向宇副教授从代表的概念、霍布斯的代表理论、卢梭与密尔关于代表制民主的论述、代表与民主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张力等方面展开叙述,由浅至深地向同学们讲解了代表制的基础知识。
康向宇副教授提到,在当代法学话语中,“代表”一般被当作“代表制民主”的简称,但这一观念其实是19世纪宪制发展的产物。在此之前,代表与民主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发生联系。单从词源上讲,民主概念源于古希腊,其原意是“多数人的统治”,而代表概念源于中世纪,其原意是“使不在场的事物被视为在场”。
从代表和民主的关系入手,康向宇副教授引出思想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阐述的代表理论。康老师首先介绍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论述。霍布斯提出,“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康老师表示,对于霍布斯而言,解决争斗的最好方法,就是通过代表制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用霍布斯的话说,“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霍布斯阐述了三个重要概念:人格、授权、代表。三者共同构建了霍布斯的“代表建国论”。这一理论包含两个重要环节:其一是通过授权,制造出一个代表所有人的公共人格即主权者;其二是所有人放弃(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一契约形成了公民对主权者、公民彼此之间的双重义务,保证了主权的绝对性。国家建立后,公民可以撇下公共事务的重担,致力于积极的自我保存即谋生;而主权者负责定分止争,保证公民这种一心一意致力于谋生的生活不被打断。康向宇副教授强调,“这是一幅现代世界的生活图景,每个现代人都应该深有感触”。
康向宇副教授详细讲解代表制的基础知识
康向宇副教授指出,霍布斯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以“授权”和“代表”构建起不可分割的单一主权,并将主权者界定为一个代表“整体人民”的公共人格。这不仅为现代国家奠定了规范基础,而且使“代表”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另一方面,通过与议会派的“民主绅士”论战,霍布斯开启了从民主与代表的对立统 一来思考政法问题的理论范式。这恰好与主张人民主权、反对代表制主权的卢梭背道而驰。康老师指出,虽然在理论上,霍布斯的代表制主权理论被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所取代,但作为现代人,我们似乎更容易理解和把握一个霍布斯式世界。但无论如何,代表和民主作为两大基本原则,对现代政治的影响将持久存在。
讲座最后,康向宇副教授与同学们分享了一则关于中国代表制的小故事。1949年8月,费孝通先生参加北平各界代表会议,对于会议的广泛代表性深有感悟。费孝通感慨道,“如果全是一个样子的人在这里开会,那还能说是代表会吗?和英美不同,我们要的是选举的形式还是高度代表性的事实呢?就是如果选举能够提升代表性是要的。如果不能要,会场里的口号里有实事求是四个字,我也能领会了,这是我的第一课。”康向宇副教授对费老的这段感悟进行了阐释,以此强调中国宪法中“代表”概念的独特性。
最后,周剑威副教授对康向宇副教授的分享进行了总结并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他也顺着康向宇副教授提出的启示,向在座的同学们再次发问,引发同学们的思考:对于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一些语词,我们是否真正地理解它们呢?我们是否能够主动地去了解他们呢?
周剑威副教授做出总结并向同学们提问
在本次学术沙龙中,康向宇副教授联系古今中外对于“代表”一词的阐释,以丰富多样的实例,同时结合生活中的具体事件,通俗且全面地向同学们介绍了作为法学基础概念的“代表”一词的深刻内涵与历史渊源,加深了同学们对于代表制的认识理解,并且引发了同学们对于法学研究的拓展思考,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
供稿学院:法学院
撰稿人:杨莹祺
校核人:李丹红
审核人:谢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