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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6浏览量: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并推动我校阳光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完善管理办法,优化孵化模式,加速入驻团队及企业的发展与落地,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并经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12月6日

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践行福州大学以张孤梅同志为代表的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以卢嘉锡先生为代表的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以魏可镁院士为代表的勇于拼搏的奉献精神等“三种精神”,切实提升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以下简称“阳光众创空间”)依托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助力创新创业,培育时代先锋”为发展理念,打造集“创新启蒙、创新实践、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创业加速”五位一体的新型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助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推进新质生产力前沿探索、经济高质量发展,致力于增强青年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阳光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阳光众创空间日常运营管理,管委会的具体职责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阳光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阳光众创空间对外宣传与联系;

(三)负责创业项目(团队或企业)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四)负责入驻项目(团队或企业)的孵化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提供入驻项目的创业咨询服务;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入驻项目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入驻机制

第五条 入驻条件

一、创业苗圃入驻条件

(一)负责人为福州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创业团队;

(二)报名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产业命题赛道(含意向)的师生共创团队;

(三)认可并接受阳光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制度,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

(四)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商业计划,有一定创新性或市场潜力;

(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明确、技术来源清晰,无经营纠纷或信用缺失,业务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产业政策。

二、创业孵化区入驻条件

(一)法人为福州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含五年)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的实体企业(含民非组织);

(二)报名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产业命题赛道(含意向)的师生共创企业;

(三)认可并接受阳光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制度,并愿意严格遵守执行;

(四)项目企业应持有保障运营的基本资金,具有明确的、可行的商业计划,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明确、技术来源清晰,无经营纠纷或信用缺失,业务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产业政策。

第六条 入驻流程

一、创业苗圃入驻流程

(一)阳光众创空间管委会发布招募通知,团队按要求申请;

(二)常态化接受由福州大学二级学院推荐的创业团队申请;

(三)创业团队向阳光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四)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团队资质审查工作;

(五)公示拟入驻团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名单;

(六)团队与阳光众创空间签订孵化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创业孵化区入驻流程

(一)阳光众创空间管委会发布招募通知,企业按要求申请;

(二)常态化接受由福州大学二级学院推荐的创业企业申请;

(三)创业企业向阳光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四)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五)公示拟入驻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名单;

(六)企业与阳光众创空间签订孵化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获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创业企业,可免于流程(一)、(二)直接提交申请。

第七条 入驻周期

创业苗圃入驻周期为一年,创业孵化区入驻周期为两年,考核优秀的项目可申请继续入驻。

第八条 退出机制

一、期满毕业

入驻项目孵化期满且能维持项目运行,视为期满毕业,由管委会办公室颁发毕业证书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二、申请退出

入驻项目因自身原因导致孵化中止,需由团队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终止孵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三、勒令退出

若入驻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管委会办公室有权解除孵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勒令其退出。

(一)项目入驻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处于停滞状态,致使工位长时间空闲或关闭者;

(二)未能按时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三)因故注销主体公司或解散项目团队者;

(四)项目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者;

(五)团队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六)业务超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从事无关商业活动者;

(七)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团队负责人者;

(八)违反孵化协议,收到管委会办公室两次以上整改告知者。

第九条 退出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向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发出《退出通知》,相应孵化协议自动废止;

(二)退出项目须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孵化办公室恢复原状并归还钥匙;

(三)逾期不退出者视为自动放弃工位内物品所有权,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收回孵化办公室及在内的所有物品。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场地管理

入驻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场地使用义务:

(一)按照孵化协议合理使用场地,禁止将场地转让或转租;

(二)充分利用场地资源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严禁长时间空置;

(三)不得擅自对场地进行改造,如确需改造,需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四)人为因素导致设施或家具损坏,维修费用由项目自行承担;

(五)不得在场地内大声喧哗或从事干扰他人的任何事宜;

(六)入驻项目应配合阳光众创空间的日常参观介绍和对外展示工作,积极参与阳光众创空间及本校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二)入驻项目应在阳光众创空间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入驻项目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和考核工作所需的运营数据;

(四)入驻项目如需变更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信息,须确保变更人同为福州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含五年)、在编教师的前提下,提前一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五)入驻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名称或成员构成等信息,提前一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变更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福州大学作息时间,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二)离开场地,应及时锁门关窗,关闭电器及设备;

(三)配合并参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的消防安全演习;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带入阳光众创空间,严禁私拉乱接电源或增设大功率电器;

(五)若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项目自行承担,且管委会办公室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入驻项目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一)入驻项目应保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二)管委会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组织卫生检查,若发现卫生问题,入驻项目需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支持与服务

(一)孵化期内免收房租、水电费、物业服务费;

(二)提供基本办公家具配套,开放功能区场地预约;

(三)指导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四)协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创业孵化区场地未满的情况下,管委会办公室可择优遴选入驻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进入创业孵化区孵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入驻项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终止协议等。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引起的争议,可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自动废止,相关解释权归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管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