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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6浏览量:

    各单位、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研究修订《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3年6月2日

      

    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以及各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全面指导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学校负责组织各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核并汇总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各学院负责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相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九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予以复核认定。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上报,学校予以复核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进行认定,报学校复核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后,报学校复核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校、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后,报学校复核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校根据上级通知安排,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直接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

    (三)学校认定。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等经济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学校根据学院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相应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一)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四公开”,做到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二)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懂得,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使需要资助的学生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积极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三)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由学院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并报学校予以复核认定。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由学院及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并报学校予以复核认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可结合学生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文件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大学〔2019〕3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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