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精准的原则进行。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或专业)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的标准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其他困难三类资助对象:
特别困难: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国家、学校、社会的资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生的5%左右,享受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补助。
一般困难: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学校、社会的资助补充。一般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生的15%左右,享受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补助。
其他困难: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基本学费、住宿费以及部分生活费,其余生活费等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的资助补充。其他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生的5%左右,享受除国家助学金外的其他国家、学校、社会资助(含国家励志奖学金)。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残疾学生。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含特困人员)。
(四)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五)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六)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七)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八)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初认定一次、次年春季异动一次,主要使用“福建助学”App完成。由学生本人线上申请、线上民主评议、线下辅导员谈话、线上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一单位核实盖章。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在校本科生下载“福建助学”手机APP,进行注册与相关资料填写,线上测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线上评议。
(三)学院审核。学院对“福建助学”app系统自动生成的异常名单,要经过家访、谈话等程序予以确认,并在app上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审核、上报。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排序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四)学校评定。学校线上评定三个类别贫困等级学生名单、线下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可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学校评定结束后,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整。
六、监督检查
(一)认定期间,实行学院材料互查;认定结束后,学校进行认定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简介》,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1.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2.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三)开展调查研究,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可结合学生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四)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在民主评议时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并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认定、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
福 州 大 学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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