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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12-30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生勤工助学是指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助管是指研究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科研的前提下,担任机关各部处行政管理、学院辅助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与学生学习前提下,按照遵纪守法、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学有余力、竞争上岗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或助管岗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或助管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品行不端,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2.存在未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条件、个人受助情况等失信行为;

    3.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同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规划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本科生勤工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对象的岗位设定、资格审查、工资审核、上报及发放;定期检查、分析、总结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执行情况,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强化勤工助学及助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落实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为保证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岗”安排勤工助学或助管岗位。

    第八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助管岗位及学院助管岗位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结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设置,不得再在学院另外设置。学院本科生勤工岗位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合理设定。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在每学期末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福州大学机关部(处)招聘学生助手申请表》,申请下一学期的岗位需求,申请内容要明确岗位数量、职责、设定条件以及岗位所需工作量、工资金额。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统筹确定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勤工助学及助管岗位数量,各单位(含学院)自行拟定岗位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情况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福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用人单位审核、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在每月28日之前对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福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月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本科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工资一般不超过500元,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每月工资一般不超过700元。

    第十四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工资一般于次月15日前发放完毕。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所设岗位及学院研究生助管工资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支付,不从学院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财经纪律,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或助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福州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

    助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生勤工助学是指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助管是指研究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科研的前提下,担任机关各部处行政管理、学院辅助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与学生学习前提下,按照遵纪守法、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学有余力、竞争上岗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或助管岗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或助管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品行不端,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2.存在未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条件、个人受助情况等失信行为;

    3.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同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规划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本科生勤工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对象的岗位设定、资格审查、工资审核、上报及发放;定期检查、分析、总结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执行情况,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强化勤工助学及助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落实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为保证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岗”安排勤工助学或助管岗位。

    第八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助管岗位及学院助管岗位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结合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设置,不得再在学院另外设置。学院本科生勤工岗位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合理设定。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在每学期末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福州大学机关部(处)招聘学生助手申请表》,申请下一学期的岗位需求,申请内容要明确岗位数量、职责、设定条件以及岗位所需工作量、工资金额。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统筹确定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勤工助学及助管岗位数量,各单位(含学院)自行拟定岗位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情况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福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用人单位审核、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在每月28日之前对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登录福州大学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福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月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本科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工资一般不超过500元,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每月工资一般不超过700元。

    第十四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工资一般于次月15日前发放完毕。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所设岗位及学院研究生助管工资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支付,不从学院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财经纪律,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或助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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