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现将《福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9 年 12月20日
福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7、8月份不发放),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一学期异动一次。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凡是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合格的学生,发生以下情况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
(一)学生若因毕业、退学和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次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须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复学证明,从下月开始继续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限;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对该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三)没有合理使用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有不良消费行为,经查实后,从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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