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部: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中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2016年度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此执行): 一、原文件(2015通知)第四点“申请条件”(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法律、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四)推免生及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的统考生均可参评(成绩以校研究生院系统上的排名为准)。(新增) 对于非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其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同级同专业研究生人数在6人及以下的,综合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前50%,7人及以上的其综合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级同专业研究生中前40%(在计算综合成绩排名40%、50%内的人数时若出现小数,取其整数再加1人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一般在50%以内,所修课程中原则上未出现成绩不合格。以上综合成绩以校研究生院系统上的排名为准,综合素质测评以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上的排名为准。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课程中原则上未出现成绩不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五)已开题的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高,广泛阅读国内外有相关领域前沿学术文献,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分析透彻,层次分明、思路清晰,体现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对于非新入学的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科研成果,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其中参评的硕士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应在二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一类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个别学科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以上要求的,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后可适当将条件降低为:至少发表三类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二类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博士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应发表一类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类别按照《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办法》认定; 2.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硕士研究生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名)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名)。 (七)对于非新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参与研发新产品(注:需提供相关图纸)、或新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 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科研成果,以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其中参评的硕士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应发表二类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一类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个别学科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以上要求的,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后可适当将条件降低为:至少发表三类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二类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类别按照《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相关论文认定办法》认定; 4.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5.艺术类研究生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二类展赛获奖(排名前2名); 6.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论证报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名)。 (八)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着重考察本科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条件参照(六)、(七)条要求。(新增) (九)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上述条件(四)限制,但需上交支撑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基层单位盖章),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新增) (十)再次参评学生所提交的第(六)(七 )条材料不可与已获奖年的材料重复使用,期刊类别要严格按照《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填写,一经发现有误直接取消学院该名额。 二、原文件(2015通知)第六点“工作要求”(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一)由于时间紧,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方式通知相关研究生及导师,尽快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 (二)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三)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分配的候选名额,组织公开、差额答辩,并填写答辩记录表;由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表决形成决议,上报初评候选人排名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部、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五)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凡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或答辩环节出现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评。 (六)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候选人名额不足1人时归其所在学部评审,相关学部也应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七)参评人员论文只有录用通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录用通知单原件(盖录用期刊或期刊主办单位公章)或录用通知电子邮件(由基层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核实后盖基层单位公章);(新增) 2.提交期刊的定稿论文(打印后个人在首页手写签名,论文中出现导师名字的同时需要导师在论文首页签名);(新增) 3.承诺书(确保论文发表的真实性,一经查实有虚假信息的,即刻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新增) (八)各学院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增)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