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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名家讲坛|左海聪: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的依据和路径

发布日期:2024-11-05浏览量:

2024年11月4日下午14:00,东南法学名家讲坛之“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的依据和路径”于法学院232会议室顺利开展。本次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主讲,学院贾丽萍副院长担任主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覃俊豪老师、学 院张相君副教授、赵希伟副教授以及院内部分同学参与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左海聪教授的治学经历以及学术成果。左教授长期从事WTO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管制法等领域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十余项,著有《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等十余部著作,在《法学研究》《Uniform Law Review》《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天津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等部级奖励十余项。

会上,左教授分别从国际商事条约的概念特点、适用依据、适用途径、与国内法的关系、CISG的适用以及中国法院的做法等方面入手,对国际民商事条约进行了深度讲解和分析。

在国际商事条约的概念和特点部分,左教授详细阐述了其内涵、外延、分类以及特点。他指出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能在缔约国之间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与传统国际政治条约在主体和内容上有显著区别。其外延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电子通信、保理、担保、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的相关公约;而依据条约内容是否具有实体性,又可分为实体性国际商事条约和程序性国际商事条约。

在适用依据方面,左教授分别介绍了不同国家的处理方式。美国将条约视为自执行条约直接适用,如在Filanto, SPA v.Chilewich International Corp.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依据美国和意大利是公约缔约国,判定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国内,中国原民法通则第142条则为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虽民法典和法律适用法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完善。该解释对海商、票据、航空运输、海上安全等民商事案件,依据相关国内法律的国际条约适用条款决定条约是否适用;对于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适用途径上,左教授讲解了“条约适用条件”、“作为国内法一部分适用”以及“通过合同约定适用”三种情况。他提到,通常每个国际商事条约都会对适用条件做出规定,包括当事人或商事行为与缔约国有某种联系,如行为发生在缔约国或当事人营业地位于缔约国,或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准据法为缔约国的法律,或直接规定合同适用法为公约缔约国法律等。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直接适用的条约由法院直接适用,无需考虑冲突法规则。当不能依据条约适用条款直接适用条约时,可根据冲突法规则指向某一条约缔约国的法律使条约得到使用,或当当事人选择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做为准据法时,条约作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而得到适用。此外,左教授表示合同也可选择国际商事条约作为适用法,如CISG可由当事人选择,蒙特利尔公约强制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华沙公约无效,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可由当事人或裁决机构选择适用《海牙规则》或国内海商法。

在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左教授强调国际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既排除了冲突法方法的运用,也排除了相应国内法的适用,不会发生与国内法冲突的情形。

最后,左教授结合实际案例,对CISG的适用和中国法院的做法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和分析,更加直观地展现了 CISG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以及中国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考量。

在谈话人谈话环节,左教授谈到了国内私法的域外使用等问题,进一步拓展了讨论的深度和广度,帮助大家更深入透彻地了解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的相关问题。

在本次讲座中,左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深入浅出地讲解和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参会同学对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为激发同学们投身相关研究和实践领域的积极性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法学院日后关于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领域的学习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及思考方向。

供稿学院:法学院

撰稿人:尤璋明

校核人:李丹红

审核人:谢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