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分制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大学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能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奖学金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福州大学奖学金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和教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院评委会审核、公示、奖学金发放。
第七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前提, 以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底的排序为主要依据进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留校察看期间或在本学期内受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所有奖学金的评定。
2、本学期所修习的课程(除任意选修课外)有不及格或修读学分低于23学分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第九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
1、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6%,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16%。
2、非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8%。
第十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以内;
(2)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
2、二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25%以内;
(2)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
3、三等奖学金: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50%以内;
(2)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第十一条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福州大学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设有“社会工作突出奖”、“单科学习优秀奖”、“文体科技奖”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本学期专业修习课程全部合格,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者,可申请“社会工作突出奖”。 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2、本学期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单科学习优秀奖”。所有主干课程获奖总人次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每人次100元。
3、发明创造、学科竞赛和文化体育类竞赛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文体科技奖”,在“211”重点建设高校学报或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并署名第一作者的,也可申请“文体科技奖”,具体按《福州大学文体科技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学习进步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除“文体科技奖”外,“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等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二个月内评定完毕,并由学院组织奖学金颁发仪式;“文体科技奖”每年度评定一次,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间申请,次年一月份评定完毕,奖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可与“文体科技奖”兼评,但不能与其它单项奖学金兼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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