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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04浏览量:

     (福大学〔2012〕61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依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及进一步做好有关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2〕18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学校分管学生、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校办、纪委、学工、计财、教务、人事、科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参加。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对象和标准

    1.本办法的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异,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参评当年度内每学期均获得校综合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10%,且在参评当年度“五四”表彰中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

    5.同等条件下,有国家级发明专利或在全国各类权威竞赛中获得过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态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4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第六条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下发评选通知,组织实施评选。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 (2)学生所在年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审核,提出本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各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务必加强对奖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规定扩大奖励范围、缩小额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每年国家资金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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