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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1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至少占勤工助学总人数的90%。研究生助管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科研的前提下,担任学院学生工作助理、机关部处行政辅助管理工作等。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困难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或助管活动:

    1.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学业成绩较差(挂科)或本学期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良,如酗酒等有悖于《福州大学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不讲诚信,有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收入情况或有其他不诚信情况的学生;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规划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及经费的分配。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和助管对象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和发放;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和助管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汇报。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和助管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助管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原则上一个单位所设岗位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除外),特殊公共服务单位确实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协商决定。

    第九条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工资一般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本科生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管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固定岗位一般每月工资不超过500元,临时岗位一般每月工资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所设岗位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必须对勤工助学和助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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