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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6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的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助学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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