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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11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71号)的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审批的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负责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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