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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4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的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度两学期都获得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国家审批的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院举办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仪式,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励给特别优秀的学生,并能发挥激励先进,树立典范的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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